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市委员会|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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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2017年4月27日政协吉林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切实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根据《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主要表现为政协组织与提案者的协商、政协组织与承办单位的协商、承办单位与提案者的协商。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程序:先协商后立案,先协商后交办,先协商后办理,办理情况反馈。

  第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贯穿在提案选题、交办、办理、督办、反馈的全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提案办理前、办理中和办理后。

  第五条 提案征集。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的提案。市政协可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召开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界别座谈会,就提案选题的主要考虑、涉及领域、重点方向等进行交流协商,共同做好提案提出的统筹工作。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提案者就提案选题进行前期调研和咨询协商。

  第六条 审查立案。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征集到的提案,按照有关立案标准,遵循初审、再审、终审的程序逐一审查,在与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立案提案。对并案、不予立案、转为“意见和建议”等其他形式的,均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属于撤案的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七条 重点提案遴选。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市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分别从立案的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出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报政协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提案交办。建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共同交办提案协商机制。提案委员会通过集中或分别交办的方式,送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研究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九条 提案经办。建立和完善政协组织、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有效沟通的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提案承办单位应把与提案者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通过电话联系、网络沟通、登门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与提案者交换意见。提案主办、协办单位之间应就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

  第十条 重点提案领办、督办。建立和完善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重点提案领办、督办机制。市委、市政府领导按照分管工作,领办重点提案;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市政协常委会议听取当年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的汇报。重点提案督办可邀请相关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市政协委员、县(市)区政协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督促检查。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督查计划和绩效考核体系。各提案承办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部分提案承办单位或部分提案,以民主监督的方式开展走访活动,加强沟通督促和跟踪落实,确保提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采纳反馈。市政协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吸收采纳提案办理协商的成果。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将采纳落实提案建议的情况向政协组织和提案者书面反馈,依法有序推进提案与办理复文的公开。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市政协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定期听取提案工作汇报,研究重点提案督办工作,协商督办重点提案;政协领导同志带队视察、调研督办重点提案和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出席提案办理协商会。提案委员会应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和组织实施工作;各提案承办单位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提案办理协商理念,重视提案者的协商意见,认真研究和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抓好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