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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市委员会|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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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案的办理
(1)重点提案由分管副主席阅批后,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示,提出办理意见。
(2)重点提案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批办理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制定办理方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研究后,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3)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书面答复前,要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
(4)重点提案的办理,可以采取政协、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分别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
(5)对提案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落实的,或者目前不能解决但列入计划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6)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列席市政协常委会,并书面通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
(责任编辑:杨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