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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市委员会|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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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办结的标准
提案者提出提案后,总希望有一个满意的答复,总希望自己的建议得到采纳,并付诸实施。但由于提案本身属于协商性质,不具法律的约束力,因而办理结果就会出现采纳、暂不采纳、不予采纳诸种情况。但无论采纳与否,承办单位均要作出明确的答复,做到件件有答复。根据提案办理的这一基本要求,提案办结的标准应为:属于采纳提案的,要落到实处,使问题得到真正解决;属于暂不采纳和不能采纳的,要解释清楚。这就是说,采纳提案不能以有个书面答复就算办结,真正实施了才算办结。未予采纳的提案,不仅要有符合办理要求的书面答复,而且要依据政策、依据事实,向提案者作出详尽、清楚的解释后才算办结。
提案的办结和年度提案办理工作的完成不能等同。鉴于提案的办理有一个过程,有的提案的办理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提案的“办结”只能作为办理工作的努力方向,不能作为当年提案办理工作的目标要求。当年的提案,只要做到件件有答复,而且这些答复提案者比较满意,部分当年应该落实的提案得到基本落实,就应视作办理工作的完成。
(责任编辑:杨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