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市委员会|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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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标准

根据《政协吉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超出本市职权的;

(七)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执法执纪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责任编辑:何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