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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市委员会|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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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标准
根据《政协吉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超出本市职权的;
(七)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执法执纪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责任编辑:何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