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市委员会|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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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

提案审查分初审和复审。对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根据下列程序审查:

(1)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

(2)全体会议闭会后收到的,由提案委员会工作处负责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交提案委员会审定。

(3)提案初审人和复审人应当根据《政协吉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给予立案并确定承办单位;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须写明理由,交提案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初审人和复审人要对提案审查意见负责,并在签署审查意见后签名。

(4)我市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后,报送分管副主席阅批。


(责任编辑:何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