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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市委员会|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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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
(1)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职能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并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确定承办单位;
(2)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3)对涉及提案人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由上级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办理;
(4)对一时不能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分清职能范围后再确定;
(5)提案集中交办前,可以召开预先交办会议,进行协商调整,确保提案分办的准确性。
(责任编辑:杨世阳)